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水明发[2022]17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近期一些行业和地区的生产安全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遏制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经研究,我部决定于2022年4—5月在全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此次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范围包括各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是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运行、危险化学品管理、水文监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水利科研与检验和水利工程安全度汛、水利行业人员密集场所、水利旅游、水利后勤保障等领域,以及近年来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多发易发的地区、单位和工程。
二、检查内容及重点
此次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一)责任落实情况。主要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航“3·21”航空器飞行事故重要指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传达贯彻情况,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及今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团队在岗履责情况;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危险源辨识和分级管控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救援演练开展情况;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重要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和使用情况;开展水利设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情况等。
(二)水利工程建设。重点对水利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责任和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施工单位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证书;是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情况;是否执行水利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高边坡、地下洞室、基坑(槽)、有限空间、起重设备、施工机械、模板、脚手架、高空作业防护和油库、炸药库、仓库、施工生活区防火防风等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防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倒塌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和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行为等。
(三)水利工程运行。以水库安全为重点,主要检查各类水利工程尤其是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安全调度运用规程运行;水库蓄水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大坝、溢洪道、启闭设备、穿坝建筑物、软硬结合部等工作状况;各类安全监测设施运用状况;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管护人员和日常巡查情况;闸门、启闭设备等水利工程永久设备使用和维护情况;在水利设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三峡工程和南水北调工程安全运行情况;淤地坝工程、灌区、灌排泵站和农村供水工程运行安全责任和措施落实情况等。
(四)小水电站。主要检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行政责任落实情况;各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两票三制”贯彻执行情况;大坝安全鉴定或安全评估情况;在水利设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五)水文监测。以水上、高空外业测量作业和水质实验室为重点,主要检查水文测船、巡测车定期检查维修和消防救生设备、堵漏器材配备情况;流量测验缆道设施(塔架)安全情况;涉水作业安全防护和救生器具穿戴情况;水文监测危险紧急情况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情况;实验室安全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情况;水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情况等。
(六)水利工程勘测设计。主要检查水利勘测设计执行《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程规范情况;野外勘察、测量作业和设计查勘、现场设计配合安全防护和应急避险预案制定情况;山地灾害、水灾、火灾和有毒气体的监测与防治情况等。
(七)水利科研与检验。主要检查水利试验厅(室)和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大型实验设备使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情况;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防护落实情况等。
(八)水利行业人员密集场所。以防范火灾、爆炸和防止踩踏为重点,主要检查水利宾馆、培训中心、职工医院、办公场所、职工食堂、宿舍区、水利风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牌与安全疏散通道设置以及消防器材配备情况等。
(九)水利工程安全度汛。主要检查在建项目是否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尤其是正在实施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是否制定汛期安全度汛计划和度汛预案;防范施工场所和营地周围存在的滑坡、崩塌、洪水、泥石流、台风等突发灾害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落实各项安全度汛措施,对汛期水利工程运行重点部位巡查监测以及对雷雨大风等极端天气的通信预警情况;小型水库是否按照要求严格控制汛限水位或空库运行;山洪灾害预警平台是否正常运行;建立健全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工作机制情况等。
三、工作安排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与水利设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相结合,采取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自查与水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两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检查内容,结合实际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全面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发现的问题隐患要通过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并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抽查检查阶段(5月1日至5月31日)
部直属有关单位、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四不两直”暗访、交叉检查等方式,对管辖范围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突出检查工作部署是否有疏漏、工作措施是否落实、隐患排查是否有盲点、隐患整改是否及时、整改措施是否有效等,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要再部署、再强化。
在部直属有关单位、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抽查检查的同时,水利部组织各流域管理机构等单位开展重点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印发“一省一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地区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实际,周密制定检查方案,把检查和整改落实到每一个单位、项目、岗位和人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隐患。要杜绝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防止流于形式、走过场,确保取得实效,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全面排查整治,及时消除隐患。各地区各单位要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内容和重点,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风险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台账、限期整改,并及时在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中填报有关信息。重大安全风险要落实包保责任制,重大安全隐患要挂牌督办,切实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对不能保证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果断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三)强化监督执法,严肃责任追究。各地区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处罚力度,对于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风险隐患长期不整改、责任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行政执法和责任追究,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责任落实。对于排查整治工作推进不力、敷衍塞责或风险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地区和单位,要严肃追责问责。
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6月10日前将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报送水利部监督司,报告应包括大检查组织情况、自查和抽查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包括水利设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有关内容和成果)、下一步措施等。
联系人及电话:刘 磊 010-63205260
成鹿铭 010-63206148
水利部办公厅
2022年4月1日